进口商/出口商收到政府发出的付款通知后,应在14日内清缴有关款项,由发出通知书的日期起计。
根据,海关关长可就每宗少付进出口报关费的个案,向有关人士施加不多于少交报关费全额20倍的罚款,但每份进出口/转口报关单施加的罚款不得超过,000。
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开始,商号可享用香港邮政署提供的「邮缴通」服务,在任何邮政局(流动邮政局除外)之邮务柜位以现金、「易办事」或支票/汇票/本票缴交「缴款通知书」 须付之款项,或以支票、汇票或本票邮寄至香港邮政总局邮政信箱9891号。无论亲身或邮寄付款,有关的「缴款通知书」经机印缴款细项后,都会发回商号作收据用。
*(只限于二零一二年十月一日之后所发出之「缴款通知书」方能适用「邮缴通」服务。) |